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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首超八成-每日播报

时间:2023-06-21 14:01:08 来源: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2022年度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首超八成

6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资料图)

白皮书指出,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10921件,同比上升6.52%。行政一审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二审案件数量激增,申请再审案件持续上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提升,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首次跃升至80.98%。

白皮书显示,2022年度行政案件败诉类型相对集中,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251件(含旧存),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为1116件,败诉率为17.85%,同比上升4.85%。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持续推进,全省法院行政一审案件调解撤诉875件,调解撤诉率为1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力度不断加大,全省法院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02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提升,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0.98%,同比上升3.6%。部门正职负责人(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人数为544人,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总数的15.45%。

白皮书指出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问题。就深入推进云南法治政府建设,白皮书针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诚信型政府、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提升出庭应诉水平、加强府院良性互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白皮书还提出了推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当天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既有传统行政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等,又有新类型行政案件,如行政协议、行政批复、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丰富,重点突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彰显了全省法院通过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强协调调解、发送司法建议等途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取得的成效。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夏某刚等人诉河口县人民政府、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为了推动河口国门口岸城市建设,河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作出《关于滨河路国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夏某刚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夏某刚等人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县政府作出相应补偿决定。

夏某刚等人不服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县政府、县住建局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从而引发了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9案。

该系列案审理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出庭应诉,并积极参加行政协调,最终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强拆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案,现相关赔偿款项已兑付完毕。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加庭审,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通过出庭应诉既了解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满足了行政相对人告官见官的心理预期,又认识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在庭审和协调中出声、出招,在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系列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 周某霞诉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8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场监管局)在周某霞在场的情况下,对其准备报关出口的两车口罩进行检查,每车口罩随机抽查两份(100只/份)。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口罩不符合规范要求。

2021年4月13日,州监管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周某霞回收该批不合格口罩,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60312.50元的1.25倍罚款共计575390.625元。同年10月24日,州市场监管局向周某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周某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中,周某霞对州市场监管局的执法程序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州市场监管局表示,可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罚款数额,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州市场监管局将罚款金额调整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460312.50元的0.50倍共计230156.25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调整罚款金额,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提升了行政执法效果,又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对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肖某会诉巧家县民政局、第三人肖某珍、王某洪婚姻登记案

肖某会与第三人肖某珍系亲姐妹。2004年12月30日,肖某珍因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其姐姐肖某会之名及身份信息与王某洪在巧家县中寨乡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该结婚证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涉及“肖某会”的签字均为肖某珍所签。2011年肖某会发现肖某珍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多次向巧家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反映,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2021年7月22日,县民政局作出《关于肖某会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认为案涉婚姻登记流程不存在错误。2021年11月22日,肖某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肖某会2021年11月2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5年最长保护期限,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生效后,法院向县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该婚姻登记予以妥善处理。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自行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积极履职纠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司法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将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作为审视自身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本案对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完善婚姻登记执法领域纠错机制具有指导意义。 (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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